1、店鋪命名限制
1.1 店鋪名不得超過30個字符; 1.2 店鋪名不得與已經開通的店鋪名稱重復,如兩個店鋪同時申請同一店鋪名的,則依照申請在先原則審批開通店鋪,未通過審批的店鋪需更換其他店鋪名重新提交申請; 1.3 店鋪命名必須且只限定選擇**旗艦店、**專賣店或**專營店三種命名形式其中之一; 1.4 店鋪名稱審批通過后無法修改,店鋪命名資質不符合本規則約定,或存在侵權情形除外; 1.5 店鋪名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1.5.1 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有損民族尊嚴; 1.5.2 含有封建文化糟粕、有消極政治影響、或違背少數民族習俗、帶有民族歧視內容; 1.5.3 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或引起社會公眾不良心理反應等情況; 1.5.4 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1.5.5 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或國家領導人、老一輩革命家的名字; 1.5.6 有不文明、格調低級、庸俗等不雅詞匯; 1.5.7 出現電商平臺(含集萃)相關的敏感或標志性信息;
1.5.8 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使用品牌名稱、明星或知名人士姓名; 1.5.9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2、各類店鋪命名規則
2.1 旗艦店命名規則 2.1.1規則:以“XX(品牌名)旗艦店”命名,品牌名應為已經注冊的商標(R狀態)或正在受理注冊中的商標(TM狀態,注冊申請時間須滿六個月),賣家是該品牌(商標)的商標權利人,或賣家持有該品牌(商標)的權利人出具的在集萃商城開設品牌旗艦店的授權文件,授權文件中應明確排他性、不可撤銷性,開設旗艦店的時間應在授權期內;如超出授權期未繼續獲得授權的,則不得再使用“XX旗艦店”命名。 2.1.2 以簽署平臺服務合同主體為準,只有商標權利人經營的店鋪才可以使用“XX官方旗艦店“的命名,不包括擁有權利人排他授權的店鋪。 2.1.3 旗艦店授權文件的詳細內容,請見《集萃印花商城開放平臺旗艦店授權書》。 2.1.4 命名形式:品牌名+(類目名)+官方旗艦店/旗艦店。 2.2 專賣店命名規則 2.2.1 規則:以“XX(品牌名)專賣店”命名,品牌名應為已經注冊的商標(R狀態)或正在受理注冊中的商標(TM狀態,注冊申請時間須滿六個月),賣家應持有該品牌(商標)的權利人出具的銷售該品牌商品的授權文件,如經營多個品牌的,各品牌應歸同一實際控制人所有;如超出授權期未繼續獲得授權的,則不得再使用“XX專賣店”命名。 2.2.2 品牌(商標)權利人出具的授權文件不應有地域限制。 2.2.3 命名形式:品牌名+企業商號+專賣店,如為多個品牌的,以該專賣店主打品牌名/品牌綜合性名稱+企業商號+專賣店。 2.3 專營店命名規則 2.3.1 規則:以“XX(類目名)專營店”命名,賣家在集萃印花商城同一一級類目下經營兩個及以上品牌商品,賣家為商標權利人,或賣家持有相應品牌商標的權利人或商標權利人授權的代理人出具的銷售授權書。 2.3.2 命名形式:企業商號+類目名+專營店,不得以“XX(品牌名)專營店”命名。